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要求,现将我行函证受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函证事项包括: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委托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托收、信用证、外汇买卖合约、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托管、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归集,验资等对公业务,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就同业存放、拆借、转贴现票据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同业往来状况进行的函证事项。
二、纸质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1. 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现场跟函两种函证方式,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2.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函证,应通过快递(不可为闪送等非快递形式)寄送至我行官网公示地址及受理部门。跟函方式送达的函证,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供经授权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跟函人员携带身份证件进行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3.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采取分行集中受理并回函的业务处理模式,分行辖属支行的函证业务均由分行集中处理,各营业网点不再受理询证函业务。
4. 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应采用《操作指引》所列示的函证格式(格式一、格式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操作指引》所列示的函证格式不可修改(如增加字段或删除字段)。如函证第3项注销账户,需填写该项的起止日期。
5. 函证范围以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发出询证函上列示的“贵行”(即“函证收件人”)作为依据。如“函证收件人”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我行将对客户在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开立的所有账户及业务往来进行函证;如仅函证企业在指定支行的业务情况,请以“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XX支行”作为“函证收件人”进行函证。若同一单位客户在同一分行的多家支行开户的,建议使用一份询证函询证,询证函“函证收件人”处填写“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即可。
6. 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及一个询证年度,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函证基准日及询证多个年度的银行询证函。如需函证多个函证基准日或多个询证年度,请在准备和寄发函证时,分开填写不同函证基准日和询证年度的银行询证函。
7. 对于询证函的第14项“其他”项目,如存在需要我行核实的事项,应填写对应的内容,并明确具体含义或具体银行业务。来函第14项填写“无”的,我行将视作不询证1-13项外的其他事项。
8. 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需加盖该账户的预留印鉴,开立多个账户的,需加盖其中任意一个账户的预留印鉴,但如涉及扣收函证费用的,应加盖作为函证费用扣费账户的预留印鉴。扣款账户应填写被函证单位在我行开立的活期结算账户,不可为他行账户、财政资金专户、保证金账户、定期账户、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我行内部账户。被审计单位签章应仅加盖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对于加盖在非“预留签章”处的签章,我行将不予核验,仅以加盖在询证函 “预留签章”处的签章作为被审计单位的授权。被审计单位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应尽快在填写日期前完成,确保函证流程顺利推进。询证函涉及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为被审计单位预留印鉴)。如遇账户注销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相关证明资料。
9. 我行受理的纸质银行询证函均采用我行系统生成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进行回函,我行回函统一加盖“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回函专用章”。若对回函存在异议,请及时与回函机构联系。
10. 银行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我行将按监管要求核实函证发函及回函地址,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公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11. 若来函不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或为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纸质来函,我行将通知发函机构予以退函。
特别注意:
1. 若函证基准日为2020年9月30日之前,来函建议采用格式一,且请提前联系受理机构确认是否可函证相关业务数据。
2. 若需询证被审计单位与我行凉山分行西昌地区营业机构发生的业务往来,请在询证函“函证收件人”处填写“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受理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在凉山分行的所有业务往来进行回复。
3. 若被审计单位尚未正式登记注册,为便于我行核实企业名称,请在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中列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
三、电子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暂不受理,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受理机构
我行集中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函证受理机构信息表》(附件1)。我行总行营业部、成都分行下辖成都地区支行存在差异,请在寄函前根据附件中辖属机构准确判断对应的集中受理机构。为防止银行函证寄件及回函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应将银行询证函寄送至下方受理机构并注明收件人“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我行将根据业务受理机构情况对本公告公示的机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若有疑问,请咨询我行受理机构。
五、收费标准
1.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收;
2. 大、中型企业及其他单位限时免费(免费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后续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六、业务服务与投诉
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可与受理机构联系沟通;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受理机构反映。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6998(四川),400-10-96998(全国)。
本公告自2024年7月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函证受理机构信息表.xlsx